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孟加拉人民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Economic and Commercial Office of the Embass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Banglade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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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加拉国外汇管理

 

 

一、当地货币

孟加拉国货币为塔卡(BDT)。1994年3月24日,孟加拉国政府宣布塔卡为经常项目下可自由兑换货币,但对资本项目仍然实行严格的外汇管制。

本世纪以来,孟加拉塔卡对美元处于持续贬值状态,从2000年的1美元兑50.31塔卡下跌至2016年的1美元兑78.4塔卡。2013年以后,汇率趋于稳定,基本维持在78塔卡左右。根据孟加拉国统计局的数据,2016/17财年,塔卡兑美元的平均汇率为79.12塔卡兑换1美元。目前,人民币与孟加拉国塔卡不能直接兑换。

二、 外汇管理

【主要法规】孟加拉国有关外汇管理的法律主要是《1947年外汇管理法》。该法律规定,在孟加拉国注册的外国企业可以在孟加拉国银行开设外汇账户,用于进出口结算、利润汇回、外国人红利发放、技术转让费或专利费支付等。根据孟央行规定,外国机构和个人在孟加拉国金融机构可开设“可兑换”和“不可兑换”两种账户,需兑换为本地货币的外汇只能存入“可兑换账户”内,且该账户不得与本人或他人的“不可兑换账户”相互支付。企业日常汇出外汇需逐笔申报,但无需缴纳特别税金。由于孟加拉国银行效率低下,部分企业面临在孟加拉国经营收入无法及时汇出的困难。外国人携带现金5000美元(其中美元现金不得超过2000美元,其他货币等值不得超过3000美元)以上出入境必须申报。

【外汇管理政策】1994年3月24日,孟加拉国政府宣布塔卡(TAKA)为在经常项目下可自由兑换货币。孟加拉国公民、外国人与法人企业均可不必先征求孟加拉国中央银行(Bangladesh Bank)的同意,通过法定银行或经销商进行货币的有关交易,包括:

(1)在孟加拉国投资运营的外国公司将利润汇回投资者本国;

(2)向非孟加拉国公民发行在孟加拉国设立企业的股票; 

(3)向非孟加拉国公民分发在孟加拉国设立企业的红利; 

(4) 非孟加拉国公民/企业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股票和有价证券方式的证券资产投资; 

(5)非孟加拉国公民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资产投资所获红利汇回本国;

(6)符合投资局规定或经投资局同意,为私人投资的工业企业签署的卖方信贷和其它外国贷款合同开具信用证; 

(7)为偿付上述贷款所汇出的本金和利息;

(8)符合投资局规定对外汇出的技术转让费和专利费; 

(9)在投资局认证的雇用合同付出工资和奖金金额范围内,汇出存款; 

(10)根据银行惯例为外国在孟企业延长定期贷款期限; 

(11)按照正常的主顾关系和银行惯例延长对外国控制或运营的企业发放的运营资金贷款; 

(12)通过合法经营商,外国在孟加拉国投资企业从国外主体或其它渠道获取短期外汇现款,无须支付利息; 

【鼓励出口的外汇政策】孟加拉国政府为鼓励出口所采取的外汇政策:

(1)出口商的年外汇留存率被重新确定为FOB价所得的40%; 

(2)进口成分比例大的出口商品(如沥青、成衣、电子产品),外汇留存率为FOB价所得的7.5%。服务业的外汇留存率为5%;

(3)出口商可将外汇额度储存在有外汇经营权的孟加拉国银行开立的账户里。可开立的外汇帐户有美元、英镑、德国马克、日本圆。存在帐户里的外汇可作商业用途,如出国商业考察,参加交易会和研讨会,进口原材料、机械和零件等。也可用作在其它国家设立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