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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加拉海关拍卖规定
2008-12-31 13:20  文章来源:孟海关法
文章类型:编译  内容分类:新闻

根据孟加拉“海关法”(2008年8月第7版)第82章节规定:

货物卸货以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清关、入库或转运,按如下程序办理:

(1)货物在海关驻在的港口、陆地口岸或陆地集装箱检查站卸货后30天,或在海关驻在的机场卸货后21天,或在合适的海关官员允许延长上述的期限内,如果货物作为家庭消费没有入境和报关、或者货物没有入库或转运,在及时通知货主后(如果他的地址能够查明,或者如果他的地址不能够查明,则发表在报纸上),在合适海关官员的指令下可以被出售。除非:
(a)动物、易腐烂和危险物品在合适的海关官员允许下将随时可以出售。
(b)武器、军火或军事储备物资可能被出售,或在政府的批准下,按海关总署指示的方式、时间和地点处置。
在本条款下作为消费使用的应纳税物品如未缴纳关税,则不能被授权提走。

(2)如上述条款下所出售的货物等待法庭的判决、上诉、修正和决定时,出售的收入将存入政府的国库。如果在判决、上诉或修正中发现,或法庭发现货物的出售收入不应该没收,在扣除必要的关税和201章节规定的税务后,将款退还给货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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