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孟政府使用外国卖方信贷新指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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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05-28 11:09 |
孟现政府自2001年10月上台以来,不断调整经济政策。2002即出台了使用外国卖方信贷新指针。其主要内容包括一下七点:
1、使用卖贷只能作为例外。只能作为特例或紧急情况下,某项目必需上马而政府以及项目实施部门经过所有努力仍无法取得其它资金来源或融资安排,使用卖贷方可予以考虑;
2、如果通过财政部经济关系局(ERD)能够获得双边优惠贷款(concessional bilateral loan)或弹性贷款(flexible loan),同时这一贷款又有可能被用于政府以及半政府性质机构的项目的话,卖贷都绝对不予使用;
3、如果为了国家最高利益而不得不使用卖贷,则必须经过国际竞争性公开招标。卖方主动提供的卖贷建议将不予考虑;
4、使用卖贷项目的选择(适用于政府机构及企业)必须遵循严格的标准。有关机构及企业必须具有完全的偿还贷款能力,在向相关部门提交卖贷建议书时必须提交诸如资本结构、最新审计报告说明累计损益/收支等情况。项目必须安排并保证有足够的本、外币赢利以偿还贷款。有关机构及企业的收益预算中需设专门预算用于偿贷。
5、使用卖贷的项目必须是最急需项目,而且必须是生产性且赢利的项目,年赢利率不低于15%并具有有效的还款机制;
6、由于现行的对每个卖贷项目实行政府主权担保造成政府债务不断增加,今后卖贷项目将不再提供主权担保。如特殊情况必需主权担保,则由财政部财政局全面审查后再作决定;
7、设立非优惠贷款年度最高限额。根据国家宏观经济状况、外国贷款总额、债务强度、偿债情况以及外汇储备情况等,ERD在咨询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局以及孟加拉银行(央行)后确定每年最高限额为GDP的百分比数。卖贷项目的决定将根据项目紧迫程度、当年限额以及对卖贷的总需求量同时考虑卖贷的建议书做出。为确保每年卖贷控制在限额内,ERD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控制公共领域卖贷支出,孟加拉银行和国家投资委员会则将控制私人领域的卖贷项目。
长期以来,孟舆论及给援国际组织对使用外国卖方信贷颇有微词,认为使用卖贷程序缺乏透明度、卖贷项目价格过高、信贷条件太硬等,并认为由此滋生腐败、增加政府支出、甚至掠夺国家资源,并且把孟外汇储备锐减的主要原因也归咎于卖贷的使用。孟使用外国卖贷政策的重大调整,将对我对孟卖贷业务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