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孟加拉人民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Economic and Commercial Office of the Embass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Banglade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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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加拉国对外贸易的法规和政策规定

一、贸易主管部门

孟加拉国商务部主管本国大流通行业(含内贸和外贸),其主要职能包括:制定进口政策;出口促进及制定出口政策;调节价格;修订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协调管理国内商业和保险业;制定关税政策;商品管理及国营贸易;负责世界贸易组织和国际贸易组织事务;联系国际组织等。商务部下设办公厅、对外贸易协定局、出口局、进口和国内贸易局、世贸组织局、纺织局、计划局等部门,并负责管理出口促进局、海关税则委员会、茶叶局、股份公司注册局等机构、科研院所及贸易公司。

二、贸易法规体系

孟加拉国与贸易相关的主要法律有《进出口法案(1950年)》《国家出口奖励政策(2006年)》《进口商、出口商、采购商(注册)令(1981年)》、进出口政策(2006-2009年)、进出口政策(2009-2012年)、进口政策(2012-2015年)等。

三、 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为进一步加速贸易自由化进程,孟加拉国政府于上世纪九十年代进行了一些卓有成效的改革,包括削减关税、减少进出口限制、将多元化汇率系统改革为单一体制等。

【进口管理】孟加拉国实行贸易自由化政策,但有许多一般商品仍被列入禁止/限制进口商品清单中。其中禁止进口的商品包括:恐怖、淫秽或有破坏性的文学作品(任何形式),任何与孟加拉国宗教信仰不同的书、报纸、期刊、图片、影片及音视频存储介质,二手办公设备、复印机、电报机、电话、传真机等,所有种类的废弃物,猪肉及其制品等。孟加拉国一般情况下要求以不可撤销信用证进行国际贸易结算,进口贸易也不得采用CIF贸易方式。

【出口管理】孟加拉国绝大部分商品可自由出口,限制出口的产品包括:尿素、音视频娱乐节目、天然气附属产品、化学武器(控制)法案中列明的部门化工产品等;禁止出口的产品包括:除天然气附属产品外的其他石化产品、黄麻种、小麦、武器、放射性物质、考古、人体器官及血液,除冷冻虾以外的其他虾类产品、野生动物等。此外,为鼓励出口,孟加拉国政府还特别为纺织企业、冷冻鱼、黄麻、皮革、船舶、农产品加工品等产品制定了特殊政策。